微信扫码登录/注册
扫描关注"词爪"公众号进行登录
登录即同意用户协议隐私政策
绑定手机号
为保障词爪账号的正常使用,请尽快完成手机号验证,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同意请勾选用户协议隐私政策
当前位置: 行业资讯> 常见问题> 《新广告法》规定的文化敏感词条例
《新广告法》规定的文化敏感词条例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1-07 745人阅读

《新广告法》中关于教育培训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禁止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如果被行政部门发现,调查出代言人为未成年的话,就有可能被处罚;

第五条: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2.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3.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以上就是小编通过网络整理的文化敏感词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