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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行业资讯> 常见问题> 个护敏感词,违禁词的广告法普及
个护敏感词,违禁词的广告法普及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1-18 711人阅读

《新广告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第十一条规定: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国家为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产品:

1.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特殊用途化妆品: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所以美妆类商家在日常宣传时,一定要注意避开这些个护敏感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