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广告法》对化妆禁用词的应用做出了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1. 不得超出化妆品定义范畴,超出化妆品定义范畴的功能。
2. 不得易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混淆的情况,超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定义范畴的功能或部位。
3. 不得虚假夸大、贬低竞品、使用极限用语或谐音夸大宣称产品特性功效或原料的情况;以不具有,不包含,强调无某特性等作为宣传点。
4. 不得使消费者认为该产品优于竞品的情况。不得借他人(含医学名人)名义宣称产品,假借他人或组织名义,使消费者增加对产品品质信任度的情况。
5. 不得医疗术语、医学生物学名词,医学用语、谐音误导为医学用语、治疗相关的具体操作步骤和名称、医学角色名称;生物学生理学名词。
6. 不得医药典籍、药品名称、医药典籍名称和药品名。
7. 不得以他人名义保证或过暗示方法让人误解化妆品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