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码登录/注册
扫描关注"词爪"公众号进行登录
登录即同意用户协议隐私政策
绑定手机号
为保障词爪账号的正常使用,请尽快完成手机号验证,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同意请勾选用户协议隐私政策
当前位置: 行业资讯> 常见问题> 规定禁止发布的【家用敏感词】
规定禁止发布的【家用敏感词】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2-15 605人阅读

请遵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农业部相关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1、农药生产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和农药生产许可,并进行备案;

2、农药经营企业:农药经营许可证

(1)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且非山东省、山西省、湖北省、浙江省、海南经济特区的商家,2018年8月1日前经营农药可提供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需含农药经营等相关内容。山东省、山西省、湖北省、浙江省、海南经济特区的商家仍需提交《农药经营许可证》。

(2)2018年8月1日(含8月1日)起,非生产企业经营农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需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家用敏感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