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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培人务必重视的广告法禁词
来源:网络编辑 2021-09-15 666人阅读

继新《广告法》也在重磅出台,机构在对外宣传中必须时时注意用词用语,因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因为一个字、一个词为自身招来几十万的罚款,关注新《广告法》中的禁词也是十分重要。

小编汇总了新《广告法》中教培人必须关注的要点,赶紧学起来!

《新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新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新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关于违反广告法条例的行为,也有非常明确的处罚规定:

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若有发布有新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